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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周冬玲与被告吴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82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