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泽锋、罗彩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泽锋、罗彩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泽锋、罗彩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9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99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16元、财产保全费3636元(原告已预交),合共8652元,由被告吴泽锋、罗彩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47、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