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陆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06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1、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证明本案抵押物状况;2、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委托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需支出律师代理费;3、个人贷款对账单复印件(打印日期2023-09-04),证明被告逾期还本付息的情况。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期满后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对上述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