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晓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绿茵科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033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1、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2、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期满后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对上述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