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030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截止至2023.8.21的欠款余额清单(打印日期为2023年9月4日),证明欠款余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期满后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对上述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