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吕善、顾怀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96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1、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证明本案抵押物状况;2、个人贷款对账单复印件(打印日期2023-09-04),证明被告逾期还本付息;3、结婚证、户籍材料,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期满后3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对上述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