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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5328号

发布日期: 2023-10-2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76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毛义张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被告毛义、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328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一、二签订的440708401-2012-20184011379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5044.78元,利息7029.41元,本金罚息40.67元,利息罚息(即复利)58.88元,结清金额为462173.74(暂计至2023710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837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68号海印又一城高层住宅A-21206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上述第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480543.74)。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121909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