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361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起诉要点,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184.82元(物业管理服务费从2022年3月1日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二、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3560.58元(滞纳金按每日所欠费用3‰的标准计算,从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