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文俊、广州市亚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飞鱼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瑞芬与被告陆文俊、广州市亚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飞鱼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4S店维修项目现场图片光盘,证明案涉汽车由肇庆市东联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汽车受伤配件现场拆卸后拍照存档;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支付回单,证明我司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车损2000元,已经赔偿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