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紫媚与被告张志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要点如下,1.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284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2.责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为两原告办理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大道中路三十三座17号333号物业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3.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申请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海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静欣、卢经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适,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