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秀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黄秀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秀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拖欠利息4596.76元(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秀银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负担5176元,被告黄秀银负担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