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欧宇飞:
本院受理原告温志群与被告欧宇飞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511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温志群与被告欧宇飞离婚。二、婚生儿女欧俊龙、欧思华、欧思瑶由原告温志群携带抚养,被告欧宇飞以700元/人/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欧俊龙、欧思华、欧思瑶的抚养费至欧俊龙、欧思华、欧思瑶分别满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结算,原被告各负担50%。三、驳回原告温志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欧宇飞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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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