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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4356号判决公告-张家祯

发布日期: 2023-12-1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07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告

张家祯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忠与被告张家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435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忠支付货款26409元和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7日为2034.8元,此后以2593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47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财产保全费284元,合计7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家祯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8、3615250

 

 

                   二〇二三年十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