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鹏与被告曾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349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国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云鹏偿还欠款7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曾国栋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8、3615250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