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中权: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大旺华业五金店与被告黄中权、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中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大旺华业五金店支付货款230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06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大旺华业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中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