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美萍:
原告黄志妹与被告李大荣、黎红、李敬业、曹智彬、叶美萍、吴庆源、清远市宏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盛燃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大荣、黎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志妹归还借款本金6062390.15元,并从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敬业、曹智彬、佛山市三水金盛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黄志妹对被告吴庆源所占清远市宏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5%股权、被告叶美萍所占清远市宏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10%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黄志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50元,由被告李大荣、黎红、李敬业、曹智彬、叶美萍、吴庆源、佛山市三水金盛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曹智彬、叶美萍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