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梅英:
原告韩丽芝与被告林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梅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韩丽芝支付货款295000元,并从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本案受理费5969元、财产保全费2076元,合共8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梅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