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西丁丁货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邱东与被告谭建信、江西丁丁货车贸易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东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东76050元,合共78050元;二、驳回原告邱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3277元,由原告邱东负担1559元,被告谭建信负担171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谭建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