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政、吴彩凤、广西王子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康东与被告陈政、吴彩凤、广西王子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康东损失3622.5元;二、被告吴彩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康东赔偿损失1552.5元;三、驳回原告潘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陈政负担35元,被告吴彩凤负担1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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