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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康彪:
原告四会市任我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康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任我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98元及车辆换锁维修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康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