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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邬冰洁、邬青峰:
原告方建芳与被告邬冰洁、邬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邬冰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建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55%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邬冰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建芳支付律师费4500元;三、驳回原告方建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63元、财产保全费565元,合共1728元由被告邬冰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