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祁阳县楚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卫民诉被告黄少朵、祁阳县楚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卫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