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鼎铭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军权诉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军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537.56元。二、驳回原告杨军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军权负担662元,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7元;司法鉴定费5100元,由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