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焕朝、龙美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杨焕朝、龙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1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撤诉。本案因当事人在庭前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60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