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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1145-5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2-2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26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杨焕朝龙美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杨焕朝龙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1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撤诉。本案因当事人在庭前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60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