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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89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朱光有住广东省英德市大洞镇龙潭村委会牛潭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嘉荣诉被告朱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朱光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嘉荣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驳回原告张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