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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方杰(住河南省西华县艾岗乡苗里岗行政村苗里岗村1号):
本院受理原告钟进发诉被告郭方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郭方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进发36000元。二、被告郭方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进发差旅费500元。三、驳回原告钟进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