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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德(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仁马村委会旧李村13号):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豪诉被告李永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永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志豪支付案涉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江林路一巷七座之二铺位的剩余转让费10000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