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洪锦波: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良诉被告洪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6028号,因你电话无人接听、法院邮寄送达专递无人签收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归还所借原告款项20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欠款总额支付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至本息归还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5时00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52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