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显明、陆智美: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周显明、陆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粤1284民初4535号民事裁定书、(2023)粤1284民初45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周显明、陆智美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441638.72元;3.判令被告周显明、陆智美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3日利息为人民币23332.81元;之后的利息应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计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4.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费11000元由被告周显明、陆智美承担;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显明、陆智美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急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6.判令原告有权以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翠湾19座1902房的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赵静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