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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松路1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149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1497.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大正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