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278号基盛商业中心9楼90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浩祥与被告刘小龙、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小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浩祥支付工程款741575元及利息(以74157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小龙判项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判项一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