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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赵福军、丛佩芹、唐文杰、赵超越

发布日期: 2024-01-1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017

广

 

赵福军、丛佩芹、唐文杰、赵超越

原告蒙欣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秦皇岛多森交通安全统筹有限公司、沈阳恒运盟物流有限公司、赵福军、丛佩芹、唐文杰、赵超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法院邮寄专递送达无人签收、电子送达未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12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蒙欣容285.71元。二、被告秦皇岛多森交通安全统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蒙欣容85703.30元。三、被告赵福军、丛佩芹、唐文杰、赵超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继承赵立辉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蒙欣容28325.13元。四、被告沈阳恒运盟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蒙欣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615152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

 

○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