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伟明(广东省四会市城中街道城南居委会沙堤直街三巷3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均、包善青与被告曾伟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曾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海均、包善青支付铲车维修及租赁费用共26297元及利息(以26297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