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靖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桉森与被告苏靖恒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靖恒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桉森赔偿各项损失2211.26元;二、驳回原告范桉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桉森负担418元、被告苏靖恒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