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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税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映娜与被告税新、高新区富家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税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映娜支付租房押金1200元、租金200元、水电费1055.05元、清洁费500元,合计2955.05元;二、驳回原告苏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依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映娜负担20元、被告税新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