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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2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19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韦绍龙(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白鹭中洲2栋230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达兴与被告韦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绍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达兴偿还借款2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三十二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