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韦绍龙(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白鹭中洲2栋230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达兴与被告韦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绍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达兴偿还借款2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