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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张海燕、肇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张海燕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401-2012-20192634042);二、被告张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474729.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1月8日,利息9795.88元、本金罚息78.96元、利息复利119.8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9103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张海燕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高新区建设路11号君山新城二期9栋603号房,证号:粤(2019)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13950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38元,保全申请费3039元,合计共11877元(两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张海燕负担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