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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仕民、张先英: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仕民、张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444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仕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851.63元及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的逾期利息3054.57元(此后以117851.6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财产保全费1109元,合共3865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刘仕民负担3805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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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