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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3680号判决公告-冯庆坤

发布日期: 2024-01-1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04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告

冯庆坤

本院受理原告清远市百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致美(肇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黎清、邓慧珍、陈韶华、冯庆坤、周星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368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致美(肇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百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6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7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利率标准,从2022年10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清远市百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969元,财产保全费888元,合计2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清远市百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8元,由被告致美(肇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9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8、36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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