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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李娴、黄纯龙、四会市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李娴、黄纯龙、四会市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4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李娴、黄纯龙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020120200077738)解除;二、被告李娴、黄纯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11415.38元(其中到期未还本金2062.08元)、应付未付利息4541.51元、罚息13.77元、复利31.09元、提前还息金额488.95元,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含罚金、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李娴、黄纯龙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但总计金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李娴、黄纯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四会市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会市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娴、黄纯龙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748元,保全申请费2677元,合计共10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娴、黄纯龙、四会市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