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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江嘉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江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江嘉强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ABC[2016]5006-1)解除;二、被告江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30206.51元;三、被告江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利息5522.77元、罚息35元、复利59.13元、应还正常利息212.97元,各项利息合计5829.87元(暂计至2023 年7月 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四、被告江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对被告江嘉强提供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9号绿茵九龙湾5座3103号的房地产[粤(2020)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036号]在借款本金、各项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476元,保全申请费2246元,合计共87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嘉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