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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冼泽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冼泽飞、肇庆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冼泽飞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020120200178394)解除;二、被告冼泽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91369.20元(含逾期本金9071.4元)、利息11567.53元、罚息16.48元、复利173.8元、提前还息额168.8元,均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冼泽飞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但总计计算的金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冼泽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冼泽飞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委会商业大道125号悦公馆8栋1404号的房屋[编号:粤(2020)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550号]在借款本金、各项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879元,保全申请费3060元,合计共11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冼泽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