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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温建强、胡树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温建强、胡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4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建强、胡树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5051.88元(含罚息12908.81元、复利484.48元、应还正常利息11658.59元,暂计至2023 年9月7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但总计计算的金额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温建强、胡树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191元,保全申请费2151元,合计共8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建强、胡树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