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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韩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国杰诉被告韩旭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42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机械租赁款14128元及利息(计算基数为1412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目前暂计至起诉日为210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4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