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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途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训西、王直菊: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文与被告广东途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训西、王直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 1284民初356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托管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即坐落于四会市德宝广场4座0705号,屋内所有物品均为原告所有,被告如有损坏缺失,均应按合同清单赔偿;现被告违约,房间物品缺失具体如下:冰箱2台*700元=1400元、洗衣机一台600元、消毒柜2台*500元=1000元,电磁炉2个算300元、电水煲2个算150元,二楼卫生间门把手损坏需要更换50元。厨房吊趟门(3方)两套折算2500元。以上物品价值算约6000元。3、判令被告违约,按合同约定租金2800元/月,并且要在2023年10月3日交两个月押金5600元,至今未缴纳(合同约定要在交款日期7日内付清,否则视为违约),要求追缴两个月押金56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三个月8400元及追缴两个月押金5600元(根据《房屋托管协议书》第六条)、房屋缺失物品金额600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2万元给原告。5.判令被告胡训西、王直菊对被告广东途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该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杨书记员:0758-3615197/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