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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斌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5289990003108399)欠款本金40353.47元、利息11838.36元、违约金3041.5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斌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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