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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吴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112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建明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59960028970176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9937.73元、总利息3338.01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1729.83元、总手续费71.08元,欠款合计人民币35076.65元(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建明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诉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上述1-2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6076.6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建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5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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