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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宋友华与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23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友华支付尚欠工程款1167411.96元及利息(利息以1167411.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6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0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友华负担1388元,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9660元。鉴定费30956.04元,由原告宋友华负担2041.04元,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89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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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