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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旭锋:
本院受理原告钟金辉与被告林旭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495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旭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金辉支付租金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旭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8、3615250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