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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市高新区旺居装饰材料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邓继品与被告肇庆市高新区旺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会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29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继品与被告肇庆市高新区旺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会泳签订的《旺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肇庆市高新区旺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会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继品退还装修款50175.8元;三、被告肇庆市高新区旺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会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继品赔偿返工损失500元;四、驳回原告邓继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继品负担1790元,被告肇庆市高新区旺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会泳负担1130元。案件鉴定费15500元(原告已向鉴定机构缴纳),由原告邓继品负担5500元,由被告肇庆市高新区旺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会泳负担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8、3615250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